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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方友与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方友,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方友,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10层211108。法定代表人:朱江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方友因与被上诉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8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方友于2017年8月28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梁方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方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梁方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耿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