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芝芳与吕保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芝芳,吕保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628号原告吕芝芳,女,1946年11月1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吕保安,又名吕宝安,男,1957年9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芝芳与被告吕保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芝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芝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李养花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