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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7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文化公园路76号。法定代表人:邓解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英,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世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周再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梅土资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九组新建便民服务中心等工程,占地面积为2610平方米,其中耕地2560平方米,水利设施用地50平方米。不符合濯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梅土资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月30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该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1、责令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2610平方米土地;2、限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罚款52200元。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黄梅县濯港镇洪垸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遂申请强制执行梅土资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黄斌鹏审判员  李龙祥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