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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国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46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国仔,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200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国仔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彦、傅香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国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廖国仔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盗走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桂香新村4号楼楼下一间杂物间门口的一部绿源牌电动车,由其骑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提取到T型撬具、螺丝刀、万能钥匙等物品,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3211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陈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国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提取的赃物电动车、作案工具T型撬具、螺丝刀、万能钥匙、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车发票、非机动车行驶证、前科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7]32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国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2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国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国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国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T型撬具、螺丝刀、万能钥匙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