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立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立山,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白城市,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0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三天;2011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冯立山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白洮检刑诉(2017)第2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煥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立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冯立山在南建设小区西侧中山幼儿园被盗道旁、白城市友谊嘉园14号楼5单元西侧等地,见被害人孙某、金某、冯某等人的轿车车窗玻璃砸坏,将车内的部分财物盗走,共计砸坏12辆车窗玻璃,盗窃12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五)、视听资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立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冯立山在南建设小区西侧中山幼儿园被盗道旁、白城市友谊嘉园14号楼5单元西侧等地,见被害人孙某、金某、冯某等人的轿车车窗玻璃砸坏,将车内的部分财物盗走,共计砸坏12辆车窗玻璃,盗窃12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立山没有户口。(2)刑事判决书:2013年1月25日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冯立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月14日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冯立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31日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冯立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刘某1车玻璃被砸。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陈述:我来报案,我的车玻璃被砸碎了,车内的钱包丢了。2017年2月7日7点40分左右发现的,在白城市友谊嘉园4号楼楼下。白色的丰田威驰牌轿车,车牌号为×××。我的车是2017年2月6日22时左右,我开车回家,把车停在楼下的。2017年2月7日7时40分左右,我下楼我我家下楼准备开车上班,下楼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人用砖头砸碎了,我车内手扣里的钱包丢失了,我钱包里有200元人民币(面值100的),还有一张身份证,14张左右银行卡(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还有一张银行卡大小的金片护身符,总价值1000元左右。当时车头朝东停放的。我丢失的钱包是黄色的皮制手包,正常手包尺寸,当时买的时候花了360元人民币。我丢失的金片护身符是银行卡大小,很薄,我也不知道能有几克,是以前朋友送我的,大概400元左右。(2)被害人柳某陈述:我来报案,我的出租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2月8日凌晨0时停放在友谊嘉园14号楼5单元的西侧,2017年2月8日6时左右发现被砸的。我的机动车停放在友谊嘉园14号楼5单元的西侧,车头向西。我的是出租车,车牌号是×××。副驾驶室的玻璃被砸碎了。受损价值连玻璃带包膜大约450元人民币左右。车内没有财物被盗,但是车内物品被翻动了。车玻璃应该是石头类的物品砸的。在我车前方10米左右居民楼上有个监控,但拍摄不到我的车。(3)被害人刘某2陈述:我来报案,我开的出租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2月08早上7点左右发现被砸的,在友谊嘉园14号楼5单元的门前。我的出租车停放在白城市友谊嘉园14号楼5单元门前。是2017年2月7日19时左右停的。我出租车是新款捷达,右侧前杠坏了,车牌号码×××。出租车驾驶室右边的玻璃被砸碎了。受损价值大约400元左右。车内没有财物被盗,但是车内物品被翻动的迹象。(4)被害人王某1陈述:我来报案,我的出租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2月7日晚上22时停放在友谊嘉园7号楼楼下,2017年2月8日6时左右发现被砸的。我的机动车停放在友谊嘉园7号楼2单元楼下,车头向北我的是出租车,车牌号是×××。主驾驶室的玻璃被砸碎了。受损价值连玻璃带包膜大约450元人民币左右。车内没有财物被盗,但是车内物品被翻动了。车玻璃应该是石头类的物品砸的。现场有监控,是楼上居民安的。(5)被害人王某2陈述:我来报案,我的出租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2月8日7时左右发现被砸的,2017年2月8日晚上02时停放在友谊嘉园13号楼楼下。我的出租车停放在友谊嘉园13号楼3单元楼下,车头向西。车牌号是×××.出租车副驾驶室的玻璃被砸碎了。受损价值连玻璃带包膜大约200元人民币左右。车内没有财物被盗,但是车内物品被翻动了。我也不知道车玻璃被什么物品砸的。(6)被害人冯某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机动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1月31早上8点左右停放在45号楼1单元的门前,2017年2月1日早上6时左右发现被砸的。我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南新居45号楼1单元的门前,车头向西,是白色三厢长安瑞祥,车牌号码×××。机动车驾驶室左边和右边的玻璃都被砸碎了。受损价值大约600元左右。车内没有财物被盗,但是车内物品被翻动的迹象。因为当天我有事,一个车玻璃也没多少钱,今天听说公安机关抓到了个砸车的,我就来报案了。(7)被害人姜某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机动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1月31下午15时左右停放在47号楼2单元门口的东侧,2017年2月1日早上7时左右发现被砸的。我的机动车停放在47号楼2单元门口的东侧,车头向西。是捷达出租车,车牌号码×××。副驾驶室的玻璃都被砸碎了。受损价值大约150元左右。车内的60多元人民币被盗了。被盗人民币的具体的面值我记不清了,好像有两张10元面值的,用白色不锈钢夹子夹着,放在副驾驶的手扣里面。车玻璃被砖头砸的,砖头被我扔了。我当天我报案了,警察也来照相了,因为我着急修玻璃就没来录口供。(8)被害人王某3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机动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1月31日22时左右停放在37号楼楼下,2017年2月1日晚上20点左右发现被砸的。当时没来报案是因为我着急修车,就没过来,后期听到邻居说公安机关把他抓到了,我就过来了。我的机动车停放在37号楼楼下了,车头从东。是纳智捷U6,×××。我的机动车主驾驶位置玻璃被砸。受损价值400元人民币左右。车内没有别的东西被盗。车玻璃被砖头砸的,砖头被我扔了。(9)被害人王某4陈述:我的机动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1月31下午15时左右停放在40号楼1单元的北侧,2017年2月1日早上7时左右发现被砸的。我的机动车停放在40号楼1单元的北侧,车头向南。我的机动车是银灰色别克凯越旅行车,车牌号码×××。副驾驶室的玻璃都被砸碎了。受损价值大约350元左右。车内没有财物被盗,但是车内物品被翻动了。车玻璃被什么物品砸的我不清楚,应该是用什么东西把玻璃撬碎的,副驾驶室玻璃上方的横梁被撬出个坑。我听说公安机关抓住了个砸车的,所以就来报案了。(10)被害人金刚陈述:我的机动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1月31晚上21点左右停放在39号楼的北5米的位置,2017年2月1日早上7时左右发现被砸的。我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南新居39号楼的北5米的位置,车头向南。是黑色迈腾,车牌号码×××。副驾驶室的玻璃都被砸碎了。受损价值大约1000元左右。车内没有财物被盗,但是车内物品被翻动的迹象。我听说公安机关抓住了个砸车偷钱的,所以才来报案。(11)被害人王某5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机动车主驾驶玻璃被砸了。2017年1月31晚上23点左右停放在35号楼和36号楼中间的停车场上,2017年2月1日早上7时左右发现主驾驶车玻璃被砸了。我把车停在35号楼和36号楼中间的停车场上了,车头向东。是捷达出租车,×××主驾驶车玻璃被砸碎了。受损价值100左右吧。车内被盗了30元人民币。我听说公安机关抓住了个砸车偷钱的,所以才来报案。(12)被害人刘某1陈述:我来报案,我车玻璃被砸了。2017年2月6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我发现的,在新华蓝楼东侧楼下,我副驾驶位置玻璃被砸碎了,是白色吉利帝豪,×××,车内丢了一盒南京烟,价值12元。我在副驾驶室里发现一块砖头,我的车是2017年2月5日下午2点左右停在蓝楼楼下的。副驾驶位置储物格(手扣)被打开了,被翻动很乱。我不清楚被砸车玻璃的损失价值是多少。(13)被害人孙某陈述:我来报警,我的汽车副驾驶车玻璃被砸碎了,副驾驶车门被砸了一个坑。2017年2月5日22时20分发现的,在南胜利小区西侧中山幼儿园北的道旁。我的车是朗逸轿车,车牌车×××,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了,车内没有物品被盗。我车被砸玻璃维修费用和车门的损坏的维修费用大约1000元左右,我觉得是用砖头砸的玻璃,发现车内有一块砖头。4、被告人冯立山的供述与辩解:我因盗窃被带到公安机关,盗窃机动车和机动车内物品。我盗窃机动车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1月22日左右凌晨1点左右,在白城市北胜利小区亚太网吧对面一个超市门口,偷了一辆帝豪牌汽车,第二次是2017年02月05日凌晨1时左右,在福临门斜对面的楼区里,偷了一辆捷达牌出租车。帝豪牌汽车偷到以后被我开到官银号的楼区附近的土路上了,路面不平车底盘卡住了,不能开了,我就把车扔在那了,车门被我锁上了,我就打车走了,第二天下午我取取车,发现车已经不在了,我也不知道被谁开走了。捷达牌出租车当时被我从福临门对面的楼区里直接开往白城市铜马方向,开到铜马东侧的时候右侧前胎没气了,我把出租车扔在那就走了,现在车应该被失主找回去了。我当时想偷来自己开,因为先偷的帝豪车停在官银号附近丢了,所以后来又偷的出租车。(偷帝豪车的经过)2017年1月22日凌晨0时左右,我在白城市劳动公园溜达完,走着走准备到白城市乔家屯的飞宇网吧上网,我路过白城市北胜利小区亚太网吧对面一个超市门口的时候,我看见超市门口停了一辆帝豪牌汽车,车是开启状态,当时车上没有人,我在车附近站了半个小时左右也没有人来开车,当时想把车偷走自己开,我就上车把车开走了,开到官银号附近的时候车底盘被卡住了,我把车扔在那,锁上车门就打车去电厂附近的电厂浴池洗澡了。我拿了车的钥匙,还有车的行车证,行车证皮里有一张身份证还有一张一百元钱被我拿走了。钱被我花了,车钥匙丢了,驾驶证和身份证一直放我钱包里了,现在在公安机关手里。我偷的帝豪牌汽车的车牌号是×××,是黑色的小轿车。(偷出租车的详细经过)2017年2月5日凌晨0点多,我从白城市小体育场附近步行准备到乔家屯飞宇网吧上网,后来又不想上网了,走到福临门斜对面的楼区里,我看见一辆车租车停在一家超市旁边,车头冲南停的,车附近没有人,我想从出租车里偷点钱,我在车附近捡一块石头,把车主驾驶玻璃砸碎了,我在车上没有翻到钱,我看见车钥匙在车上插着,我就把车打着火开走了,从市里开到乔家屯,又开到官银号,最后开回市里铜马附近的时候车胎没气了,我就把车扔那了,车钥匙被我拿走了。我想把车偷走练车。我把车扔在铜马附近的时候大约是凌晨1点多。我在出租车里什么也没翻到。我除了偷两辆车之外,2017年2月1日凌晨1时左右,我在白城市官银号楼区里砸了六辆私家车的车玻璃,四辆出租车的车玻璃;2017年2月3日晚上24时左右,在新华蓝楼东侧,砸了一辆私家车;2017年2月5日22时左右,在新华蓝楼附近砸了一辆私家车,在中山幼儿园砸了一辆私家车,晚上12时左右的时候在福临门斜对面砸了一辆出租车,砸完被我偷走了;2017年2月6日晚上12时左右,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4号楼楼下,砸了一辆私家车;2017年2月8号4时至5时左右,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一共砸了九辆出租车。第一次砸车是2017年2月1日凌晨1时左右,在白城市官银号A区37号楼4单元楼下,先后砸了两辆黑色轿车(什么牌子不知道),靠东侧的车砸的是主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靠西侧的车砸的是副驾驶玻璃,也没翻到东西,接着我又在39号楼北砸了一辆黑色轿车,砸的副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我又在41号楼1单元门口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我又在40号楼1单元北侧砸了一辆商务车,砸的副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我又在43号楼南侧停车场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主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我在附近又砸了一辆出租车(具体位置记不清了),砸的副驾驶玻璃,在副驾驶手扣里面翻到60元人民币(两张20的,两张10元的),这60元钱用夹子夹着,接着我就走出了小区,在楼区和火车道中间的土路上砸了两辆私家车,两辆私家车其中有一台安有警报器,我砸了两下没砸开警报器就响了,我就跑到火车道附近藏起来了,我看没有人发现就继续砸另一辆私家车,砸的是副驾驶的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我在附近又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里边翻到170左右元人民币,(一张100的、一张50的、一张20的、还有几张一元的),钱当时放在车扶手箱里了,这个时候大约凌晨2点半,接着我打车到电厂浴池洗澡去了;2017年2月3日晚上24时左右,在新华蓝楼东侧,砸了一辆私家车,砸的副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2017年2月5日晚上22时左右,在新华蓝楼附近我有把前天咋过的车又砸了一次,砸的是副驾驶玻璃,在副驾驶手扣里面翻到6元钱(面值都是1元的纸币),接着在白城市中山幼儿园附近砸了一辆私家车,砸的副驾驶玻璃,没砸开,然后在附近又砸了一台私家车,砸的副驾驶玻璃,没砸开,晚上12时左右的时候在福临门斜对面砸了一辆出租车,砸完被我偷走了;2017年2月6日晚上12时左右,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4号楼楼下,砸了一辆私家车,砸的副驾玻璃,在车内翻到一个黄色钱包,钱包内有205元人民币(两个100元的,五个1元纸币),有一些银行卡(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还有一张银行卡大小的黄色片状护身符,钱包被我扔在附近的马路上了;2017年02月07日17时左右我去飞宇网吧上网,上了6元钱的网费,玩了一会我就睡着了,在2017年2月08日3时左右我就醒来,和网管聊天到2017年2月08日4时左右,我就从网吧出去,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5号楼一单元门口,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主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凉亭附近,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没有砸碎,出租车的警报器就响了,我就走了,接着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7号楼一单元北侧门口,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主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22号楼和23号楼中间,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没有砸碎,有个老头过来看见我砸玻璃,这个老头就让我走吧,我就走了,接着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25号楼楼下,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没有砸碎,接着在白城市友谊嘉园小区23号楼一单元门口,砸了一台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在里面翻出51元人民币(一张50元的,一张1元的纸币),钱当时放在车扶手箱里了,接着在白城市友谊嘉园13号楼2单元门口,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在白城市友谊嘉园13号楼1单元门口,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接着在白城市友谊嘉园14号楼5单元门口,砸了一辆出租车,砸的副驾驶玻璃,什么也没翻到,2017年2月8日5点10分左右我砸完的车,砸完车接着我打车到电厂浴池洗澡去了,洗完澡大约6点30分左右我就又回到飞宇网吧上网到8时30分左右我就走了,砸车的经过就是这样。2017年1月31日20时左右,我在老胜利市场一直往北走到头的一个小区,有一台私家车车头冲东停着,车门没有锁,我就从车里偷出来一个褐色POLO牌手包,包内没有钱,有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被我扔了,钱包我自己留着用了,还偷了一张长4厘米宽2厘米大小的片状黄色护身符,我不记得是从哪个车里偷的了,现在在我钱包里。我没钱花了,想砸车从车里边偷钱花。我从砸的这些车里边总共翻到592元钱,其中有一百元钱是从我偷的帝豪汽车中的行车证里拿的。钱都被我花掉了,还剩140多元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我用石头和砖头砸碎的车玻璃,都是在路边捡的。把车玻璃打碎以后,有的从车窗钻进去,有的把车门打开进去,具体哪辆车是怎么进去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偷盗的物品中有一张银行卡大小的黄色片状护身符现在在我钱包里,钱包在公安机关。被我砸的车牌号我都不记得。我没有同案,都是我自己砸的车。我钱包内的6张身份证中赵彤彤的身份证是在我朋友(董国良)家里拿的,邵云龙是在我偷的黑色帝豪车里拿的,李某是2017年2月6日晚上在友谊嘉园砸的一辆私家车中拿的,其它三张我记不清了。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2月8日我总共砸车盗窃24起,还有两起偷盗机动车的。我砸车玻璃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车里边翻出钱自己花。我偷盗的两辆车,一辆是帝豪牌汽车,另一辆是出租车。我偷这两辆车是为了把车开走练练车,开车玩。我当时偷车的时候没有想过把车偷走据为已有或卖掉。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立山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冯立山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同时有失主报案,二者相互认证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立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砸车窗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立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毕建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