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海霞,陆书新,陈现伟,岳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81号之一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申请人:焦海霞,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陆书新,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陈现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岳金菊,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海霞、陆书新、陈现伟、岳金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5933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在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海霞、陆书新、陈现伟、岳金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吕兆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生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