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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忠于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忠于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640号之一申请人:徐忠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徐忠于因本院公告拍卖“舟海浚12”船,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72民特64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徐忠于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徐忠于提供的本院(2017)浙72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徐忠于申请登记的47327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徐忠于申请登记的47327元债权对“舟海浚12”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宣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