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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云南银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昆明鑫众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银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昆明鑫众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银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昆明鑫众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吉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云南银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昆明鑫众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查控,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鑫众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A×××××金杯牌小型汽车壹辆,因无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386307.63元,未受偿386307.63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