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云兰与孙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云兰,孙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8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蒋云兰,女,193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敏,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再审申请人蒋云兰因与被申请人孙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0684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9月30日向各当事人邮寄送达,2016年10月8日蒋云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东签收该民事判决书。蒋云兰未提起上诉。2017年6月7日蒋云兰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蒋云兰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云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