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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魏某、白某与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白某,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50年3月12日生,汉族,系农民,住辽宁省庄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1950年2月15日生,汉族,系农民,住辽宁省庄河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言,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女,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魏某、白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魏某、白某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白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魏某、白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0元(魏某、白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20元,由魏某、白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魏某、白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20元,由魏某、白某负担。审判长陈姝丽审判员张颖审判员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罗曼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