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强与被告张乃贵、卢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强,张乃贵,卢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951号原告:刘宏强,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乃贵,男,196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卢为国,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贵,自然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强诉被告张乃贵、卢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强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刘宏强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