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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恢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烟台海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佳晔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海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佳晔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王尚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恢683号申请人烟台海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佳晔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尚传,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商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佳晔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王尚传的银行存款14552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