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恢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烟台海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佳晔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海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佳晔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王尚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恢683号申请人烟台海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佳晔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尚传,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商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佳晔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王尚传的银行存款14552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