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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立曾、马广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曾,马广勇,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曾,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马广勇,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王立曾申请执行马广勇、张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阜城县人民法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