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753号原告: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西环路南段房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0088756W。法定代表人:周岱林,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大街天汉商场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余 展人民陪审员 王汉利人民陪审员 金慧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德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