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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星云与刘层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星云,刘层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70号原告:吕星云。被告:刘层杰。原告吕星云与被告刘层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吕星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吕星云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芸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