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星云与刘层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星云,刘层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70号原告:吕星云。被告:刘层杰。原告吕星云与被告刘层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吕星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吕星云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芸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