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许峰与李剑钊、许德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峰,李剑钊,许德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峰,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平,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剑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审被告:许德祥,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上诉人许峰因与被上诉人李剑钊、原审被告许德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