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富光与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光,黄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民初2248号原告:张富光(又名张光),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黄志强(又名黄强),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张富光诉被告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富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富光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原告6000元,下余14000元未还。2017年1月24日,被告将原告出具的20000元借条收走,就未还的14000元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黄志强未提供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被告黄志强借原告款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张光现金壹万肆仟元正(14000元)黄强2017年元月24号”。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黄志强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志强偿还原告张富光借款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志强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