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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沈明与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明,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沈明,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291949XO,住所地泗洪县。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0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沈明6750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41元。经申请执行人沈明申请,2017年3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泗洪县澜庭湾小区31号楼1-11、1-12商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