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处,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处。法定代表人:张华,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闵福东,系公司经理。关于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处、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云2524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处偿还申请执行人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08170元,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本案经穷尽一切执行程序和措施,仍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员 林重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