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庆明与吕贵玉、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明,吕贵玉,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151号申请人:王庆明,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吕贵玉,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送达地址高邮市临泽镇蒋颜村三组15号。被申请人:张霞,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送达地址高邮市临泽镇蒋颜村三组15号。申请人王庆明与被申请人吕贵玉、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王庆明、朱爱兰所有的位于高邮市屏淮路世纪城二期27—1603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215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吕贵玉、张霞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1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