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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被执行人易至船舶配件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长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易至船舶配件制造(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八岔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旭。被执行人:易至船舶配件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新港村,法定代表人:金基玄。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被执行人易至船舶配件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另据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孙 慰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