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何雪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何雪明,胡蓉,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雪明,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胡蓉,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杨俊,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雪明、胡蓉、杨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雪明、胡蓉、杨俊银行存款533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恒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