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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仁法与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法,邓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1529号原告:黄仁法,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邓浩,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黄仁法诉被告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邓浩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1日,被告邓浩向原告黄仁法借款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金额7000元,利息按月息3.2%计算,此借款于2016年2月22日前还清,借款人如逾期未支付本息,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总额的20%收取。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仁法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才人民陪审员  巫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胜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