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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丽娟与田国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娟,田国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205号(2017)吉0112民初1205号之二原告:朱丽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田国财,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朱丽娟诉被告田国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朱丽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国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朱丽娟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明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