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冉俊龙冉磊与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磊,冉俊龙,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854号原告:冉磊,男,1988年12月29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冉俊龙,男,1957年12月2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法定代表人:谢德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磊、冉俊龙与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磊、冉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68元,减去应负担的34元,退回原告34元。审判员 胡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