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行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德山与穆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再审裁定���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德山,穆棱市公安局,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行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德山,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八面通镇四平村村民.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穆棱市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大街。法定代表人孟颖侠,局长。行政负责人金克宏,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振宝,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委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负责人王忠山,村长。再审申请人徐德山因穆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行初16号行政判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徐德山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改判穆棱市法院作出的(2016)黑1085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再审被申请人穆棱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穆棱市公安局作出的穆公(八三)刑罚决字[2016]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徐德山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其申请再审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综上,再审申请人徐德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德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翟海英审 判 员 岳春刚审 判 员 赵秀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尹博弘书 记 员 陈慧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