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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胡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胡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404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涛,男,1986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世谦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