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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正与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吴黎明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608号原告:李正,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9655870-2。负责人:邓在霖,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冬梅,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龚俊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琴,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黎明,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吴黎明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李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正承担。审判员  朱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晓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