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723号原告:胡某,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