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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3576、13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瑞机电有限公司、吴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瑞机电有限公司,吴伟,冯耀军,杨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3576、135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6区海滨广场(三期)海滨广场公交站(桂银银行),组织机构代码58406475-2。法定代表人朱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璐,系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麦嘉仪,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中泰路1号第8栋,组织机构代码76497618-5。法定代表人吴正举,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伟,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冯耀军,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杨巍,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365856.9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7)粤0306执13575号,对欠缴诉讼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6执13576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伟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区××星镇江东路北侧(湘国用2013第025677794号、湘国用2013第025677798)的土地,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止;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伟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区金××城××(××房地字××)房产、××湖南省××区××星镇江××路(电力局西侧)(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A0022791-××4)的房产。因上述查封房产现不具体处置条件,无法处置。本院另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持有有价证券。因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殷万江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