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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民催8号申请人: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6130296XX)。住所地: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波,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1/24294257、出票人宁波富声达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卓远包装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0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2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10日、背书人宁波卓远包装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董晓蓉人民陪审员  董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