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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张鹏、苏力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张鹏,苏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3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圣军被告:张鹏被告:苏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张鹏、苏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