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邹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3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邹某某,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忠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