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雪君、何丰年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君,何丰年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雪君,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何丰年公民身份号码:×××2613,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浙0182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丰年所有的车牌号浙为A6AS68号车辆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丰年所有的车牌号浙为A6AS68号车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