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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雪君、何丰年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君,何丰年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雪君,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何丰年公民身份号码:×××2613,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浙0182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丰年所有的车牌号浙为A6AS68号车辆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丰年所有的车牌号浙为A6AS68号车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