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天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2民初489号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富饶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401767737。法定代表人:尹永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爱国,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天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黎明巷9号5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566023041Q。法定代表人:胡继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天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722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销售螺杆钻具、钻头等产品,被告累计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22000元。为此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被告西安天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2013年起发生买卖螺杆、钻具、钻头等货物交易,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螺杆、钻具、钻头等货物,后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546000元,并于2013年10月2日为原告出具对账明细单一份和欠条二张,被告在该对账明细和欠条上均加盖了公章同时被告公司员工胡淼也在对账明细及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而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继宏于2014年4月22日为原告出具156000元欠条一张,于2014年8月9日为原告出具78000元欠条一张,于2015年3月20日为原告出具128000元欠条一张。此外,原告称认可被告曾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于2015年4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而其中有64000元是用于支付2015年5月2日新购买货物的货款。综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722000元。以上事实有对账明细、欠条、出库单、记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双方按照交易习惯发生买卖螺杆、钻具等货物交易,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螺杆、钻具等货物,被告支付交易货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取得原告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天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方法以722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0元,由被告西安天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德华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人民陪审员 付永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靖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