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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长均、黄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长均,黄德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077号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法定代表人支征兵,董事长。被告杨长均,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黄德蓉,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均、被告黄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