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缪桂、刘必胜等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桂,刘必胜,朱海军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桂,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盐城市盐都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必胜,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海军,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人朱海军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桂、刘必胜、朱海军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桂、刘必胜、朱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晚,被告人缪桂、刘必胜、朱海军等人到射阳县海通镇佳和白果园,被告人缪桂戴头灯照明,使用弹弓打钢珠捕鸟;被告人朱海军帮助被告人刘必胜用手电筒照明,刘必胜用弹弓打钢珠捕鸟,合计捕得鸟类16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海通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三名被告人捕获的16只鸟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桂、刘必胜、朱海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桂、刘必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晚,被告人缪桂、刘必胜、朱海军等人到射阳县海通镇佳和白果园捕鸟。被告人缪桂戴头灯照明,使用弹弓打钢珠捕鸟;被告人朱海军帮助被告人刘必胜用手电筒照明,刘必胜用弹弓打钢珠捕鸟,共计捕得鸟类16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海通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类中白鹭7只、夜鹭1只、牛背鹭8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案发后,被告人缪桂、刘必胜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扣押作案工具强光手电筒、矿灯头灯、弹弓、钢珠,以及被捕获的白鹭7只、夜鹭1只、牛背鹭8只。另查明,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书,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认定禁止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复函,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盐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桂、刘必胜、朱海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桂、刘必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海军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桂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刘必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朱海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四、作案工具强光手电筒、矿灯头灯、弹弓、钢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射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五、扣押在案的白鹭7只、夜鹭1只、牛背鹭8只,由扣押机关射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施展代理审判员 姚芳人民陪审员 袁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