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健与冯燕、王振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燕,冯健,王振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燕,女,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健,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振,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冯燕因与被上诉人冯健、原审被告王振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0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燕于2017年8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冯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2元,减半收取5106元,由上诉人冯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