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小区*单元*楼。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家属院*栋*单元*户。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城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已主动履行10000元,王某某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其他再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财产。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