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秀云、宋庆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云,宋庆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790号申请人:赵秀云,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宋庆敏,(曾用名宋玉光),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赵秀云诉被告宋庆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秀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庆敏名下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赵秀云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庆敏名下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冬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