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7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小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裴明明,经理。被执行人陈小宝,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小宝(别名陈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饲料款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  张  天  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鄢  凤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