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先进与冯立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进,冯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先进,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冯立波,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张先进申请执行冯立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19号民事哦按绝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