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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先进与冯立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进,冯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先进,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冯立波,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张先进申请执行冯立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19号民事哦按绝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