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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汪治林、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683号申请人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倒座厅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926851X4。法定代表人杨成俊,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星村六社,统一社会��用代码9150011369658746X5。法定代表人汪治林,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汪治林,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4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