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津南区特珉餐具清洗服务中心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津南区特珉餐具清洗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创意中心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李得翔,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丹,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特珉餐具清洗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十区二十一号。经营者:程俊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