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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敬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敬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33号罪犯徐敬林,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了(2014)石少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敬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敬林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冀刑四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徐敬林量刑及决定执行刑期部分,改判徐敬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敬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敬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自觉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5次。缓刑期间犯罪。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敬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徐敬林缓刑期间犯罪,减刑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敬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