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更238号罪犯马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初中文化,1992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7月4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赤刑二初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3年7月2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24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作出(2008)赤刑执字7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作出(2010)赤刑执字8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赤刑执字6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赤刑执字405号刑事裁定,对罪案马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服刑期间共减刑4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马某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思想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考核期内累计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