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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催3号申请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驻地。负责人:陈栋,行长。申请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持有的号码10303720/13005966,票面金额为9285元,出票人为阳谷县人民法院,收款人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李庆瑞审判员  张跃举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