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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81-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0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90年02月出生,汉族。郭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石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