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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王秀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王秀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民终5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西街5006号。法定代表人:郭光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磊,男,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芝,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王秀芝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司法管辖的范畴,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解决,驳回被上诉人王秀芝要求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要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秀芝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王秀芝于2016年8月从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退休,2017年4月被上诉人王秀芝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王秀芝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460元。仲裁书送达后,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但一审仍然判决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王秀芝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被上诉人王秀芝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没有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不应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王秀芝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王秀芝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司法管辖的范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解决,驳回王秀芝要求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请求;2.诉讼费由王秀芝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秀芝于2016年8月从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退休,现持有加盖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专用章的退休证、山东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王秀芝退休后,就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拖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一事,双方发生纠纷。王秀芝遂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王秀芝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460元。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另查明,2015年度潍坊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197元。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因此,王秀芝要求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主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司法管辖范畴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王秀芝系独生子女母亲,于2016年8月从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处办理退休,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应按规定支付王秀芝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经计算为17459.1元(58197元×3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王秀芝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7459.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司法管辖的范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解决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起诉请求的理由完全一致,一审判决对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说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二审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并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应当维持原审判决。综上所述,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