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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文昭杰、张云天、欧阳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文昭杰,张云天,欧阳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11号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漩口镇。法定代表人贺天江,系该公司董事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斌,男,汉族,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马尔康马尔康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文昭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聪敏,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照庭,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昭杰,男,汉族,经商,住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被告张云天,男,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欧阳小波,男,汉族,经商,住广东省连平县三角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文昭杰、张云天、欧阳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22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晓曦 来源:百度“”